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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表是什麼?為何可能與事實不符?
當交通事故發生後,警方會依照現場蒐證結果,製作「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此表記載車禍時間、地點、當事人基本資訊、車輛損壞情形及警方對肇事原因的初步判斷。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初判表只是警方在事故發生當下對雙方肇事責任所做的初步判斷,只能做為參考,不拘束法官的最終判斷,仍有可能被鑑定報告或法官自己的心證推翻。
若您發現初判表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應積極採取行動維護自身權益。以下是當事人可行的法律途徑與專業建議。

一、向承辦員警提出初判表更改
📄 認為初判表有誤,應先直接向警方反映
如果認為初判表的內容存在誤差,當事人可直接向處理該車禍的承辦警員提出說明,請求警方重新審視事故情況並進行更正。
這通常適用於警方誤抄車輛號碼、時間記載錯誤,或明顯的事實疏漏。警方會根據現場證據重新檢視,必要時調閱相關資料或重新勘驗現場。
正確的初判表有助於後續處理,例如保險理賠或法院參考。
二、自費申請車禍鑑定報告
📄 專業機構鑑定,證明力高於初判表
若對警方的初判表仍有疑慮,當事人可以選擇自費申請專業「車禍鑑定報告」,費用約新台幣 3,000 元。申請單位包括:
- 各縣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 鑑定流程與優勢
- 專業人士組成鑑定小組:鑑定由多位專業人員參與,依照嚴謹的開會程序討論判斷,結果較具說服力。
- 目的在於釐清車禍責任歸屬:不僅為當事人提供參考,法院審理案件時亦多會參酌鑑定結果。
- 提交期限與限制:申請鑑定須在事故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且案件尚未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如已進入司法程序,則須由法官聲請,當事人不能再自行申請。
- 申請所需資料:包含初判表、身份證明文件、行照、駕照等。
- 完成時限:鑑定委員會通常需於受理後2 個月內完成鑑定報告,並送達申請人或囑託機關。
- 要注意的是,鑑定報告本身也不會寫明雙方肇事責任的具體比例(例如:一方肇事責任35%,另一方肇事責任65%),鑑定報告的結論只會寫:其中可能出現:
- 一方全責/一方無責:僅一方標示「肇事原因」,另一方「無肇事因素」,責任全歸一方。
- 各付一半過失責任:雙方都有違規行為,過失比例相當時,報告會顯示「肇事原因」在雙方。
- 一方為肇事主因/一方為肇事次因:若雙方皆有責任,但嚴重程度不同,則區分「主因」與「次因」。
- 無法判別:若缺乏決定性證據,則可能顯示「無法判別」。
- 至於主因、次因的責任具體比例是多少,鑑定報告不會寫明,而是交由個案承審法官具體判斷。換言之,在51%~99%的肇責都可以算是主因(100%則為單方過失),此部分就是原、被告或律師在拿到鑑定報告後,要在訴訟中要積極主張的爭點了。
透過車禍鑑定報告,即便初判表偏頗,仍可憑藉更具專業性的報告,在法律程序中爭取公平判斷。

三、對鑑定結果不服,申請覆議
📄 對鑑定報告結果不滿,仍有補救途徑
即使取得車禍鑑定報告後仍認為結果不合理,當事人仍可進一步採取「申請覆議」的方式:
- 申請時效:自收到鑑定報告之次日起計,30 日內提出。
- 覆議單位:向當地覆議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繳交規費新台幣 2,000 元。
- 適用範圍限制:若案件已進入刑事偵查或民事訴訟程序,應向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申請,不可由當事人自行提出。
申請覆議是當事人再次爭取權益的重要機會,應於時限內妥善準備資料,維護自身權利。
四、進入訴訟階段時,可請求法院再次鑑定
📄 訴訟中仍可提出鑑定聲請
若案件進入法院訴訟階段,且當事人對初判表與車禍鑑定報告均不滿意,可請求法官再次進行車禍鑑定。
由法院選任專業鑑定單位或專家重新檢視事故事實,協助法官在綜合考量證據後作出判斷。這是法定權利,建議由律師協助準備並提出聲請。
五、重要提醒:初判表與鑑定報告的法律效力
雖然初判表及鑑定報告都是處理車禍案件的重要參考文件,但兩者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 初判表:由警方根據現場勘查製作,僅供參考,並不具法律拘束力,可信度比鑑定報告弱。
- 車禍鑑定報告:由專業單位釐清責任歸屬,法院多會採為重要參考,但法官裁判仍會綜合全案證據而非單憑鑑定結果決定,且具體的過失比例仍由法官心證判斷。
因此,無論是否進入訴訟程序,當事人皆應積極蒐集並保存完整證據,並妥善利用初判表、鑑定報告等資源爭取自身最大權益。
結語:積極運用程序,妥善維護自身權益
遇到對初判表結果存有疑義時,千萬不要消極等待。您可以:
- 先與警方溝通請求更正初判表
- 必要時自費申請車禍鑑定報告
- 若不服鑑定結果,30 日內提出覆議
- 進入訴訟階段,可請求法院重新鑑定
請記住,任何程序都有時間限制,務必留意各項申請時效,並準備齊全所需資料。若流程中有任何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為您的權益爭取最大保障。
如有任何法律相關問題,都可以向大豐法律事務所私訊諮詢

//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