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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不可怕,懂得用法,失業也能穩健過渡!
當勞工面臨突如其來的離職時,最直接的影響莫過於收入中斷。此時,政府設置的失業補助制度成為一項重要的社會安全網。然失業補助的申請資格並非人人皆可,關鍵在於您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本篇文章將從法規與實務層面,完整解析非自願離職的定義、失業給付與相關補助的適用條件,協助您釐清自身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並妥善運用制度資源度過失業階段。

一、什麼是非自願離職?能否申請失業補助關鍵在此
1.非自願離職的定義
根據就業保險相關規定,非自願離職指的是勞工在未主動提出辭職的情況下,因雇主原因而被迫終止勞動契約。常見情況如下:
(1)遭公司資遣:企業依法資遣勞工(如公司解散、部門裁撤縮編、或勞工能力不足以勝任工作時⋯)
(2)雇主未依契約給薪或違反勞動條件:勞工因未獲保障而終止契約,仍屬非自願。
(3)定期勞動契約屆滿後一個月未能就業: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勞工在定期契約期滿後超過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有工作的期間合計超過6 個月以上者,可以視為非自願離職。
✅ 提醒:若屬於「自願離職」(如個人辭職、轉職或家庭因素),原則上不符申請失業補助的資格,除非能證明「變相資遣」或「重大違法」。
2.資遣與解僱的區別
(1)資遣:由雇主基於經營或組織調整原因終止契約,屬於非自願離職,得申請補助。
(2)解僱:勞工因重大過失(如曠職、舞弊)遭即時解聘,不屬於補助對象。
3.如何證明非自願離職?「離職證明書」與勞資調解機制
公司應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此為失業補助的關鍵文件,應明確載明:
(1)申請人(勞工)姓名
(2)投保單位名稱
(3)資遣日期與原因
4.若公司拒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應對方式:
(1)勞工可提交其他佐證(如考勤紀錄、對話截圖、薪資異常)向勞保局證明,例如: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透過公部門協調認定離職性質。只要能夠提供勞資爭議的調解受理證明或調解書,就可以作為勞工非自願離職的證明,並向勞保局提出失業給付申請。
(2)律師協助證據準備與申訴書狀撰寫:若需進一步申訴或訴訟,並在訴訟中請求法院判命前公司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備註:無論採何種方法,都要注意保存相關對話與文件證明:越早蒐證越能保障權益。
二、常見的失業補助有哪些?條件與類型一次釐清
失業補助依勞工狀況與選擇的參與方式不同,分為以下三種主要類型:
1. 失業給付
提供經就業保險保障的非自願離職者,協助其維持基本生活開銷。
申請條件如下:
(1)屬於非自願離職:需有離職證明或資遣文件佐證。
(2)近三年內投保就業保險,且年資滿一年以上:強調對制度的參與度與穩定性。
(備註:勞動保險內已包含就業保險,因此有投保勞動保險者就無需另外再保就業保險)
(3)離職後完成求職登記:須至就業服務站辦理並配合求職活動。
(4)具備就業意願與工作能力:不得因健康或法律因素阻礙就業。
(5)非因自身原因無法工作:例如非因自願休業、服刑、出國等。
📌 給付標準:最長可領6至9個月,依年資與參加訓練情形調整,每月發給60%平均投保薪資。
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鼓勵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班習得新技能,以提升再就業能力。
申請條件如下:
(1)完成失業登記並具就業保險身份:須證明您為被保險人。
(2)已獲核付失業給付或符合但未領取者:仍需符合失業者身份。
(3)參加政府認可的訓練課程:時數需達規定門檻(例:每週20小時以上)。
📌 津貼標準:同樣為原投保薪資的60%,可與失業給付接續請領(但不得與失業給付同時請領)。
3.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對於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提前復職者,政府給予獎勵。
申請條件如下:
(1)已領取失業給付並辦理求職登記。
(2)於給付期間內就業,在新的就業單位加保後累積滿三個月,就可以提出申請。
(3)新工作為正式、合法工作,不得為短期兼職或無保項目。
📌 獎助金額:約為失業給付尚未領取部分的50%,一次性核發。
三、申請流程與實務提醒
1. 辦理失業登記
應儘速至就業服務站辦理,所需資料包括: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保卡或勞保年資證明
身分證及帳戶影本
2. 領取期間須配合就業輔導機制
須定期接受:
職涯諮詢與求職服務:確保勞工有積極就業意願。
政府面試推介與訓練參與:如未配合,補助可能中止。
定期回報就業狀況:保持與就業中心聯繫,防止失聯。
四、總結
✅ 非自願離職是申請失業補助最基本門檻;
✅ 三種主要補助類型包括失業給付、職訓津貼與提早就業獎助金
✅ 必須完成失業登記並積極求職,方可維持補助資格;
✅ 發生爭議時應儘早申請勞資調解或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結語:熟悉權益,妥善申請,讓轉職路上多一份保障!
失業不等於失去希望,反而是重新規劃職涯的契機。政府設計的多元失業補助制度,正是協助勞工在失去工作的過渡期內維持生活與尊嚴。只要您符合條件,善用正確管道與證據準備,即可有條不紊地取得應有補助,順利迎接職涯下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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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