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勝訴案例】分居40年感情破裂,律師協助當事人終結無實婚姻

一、案件緣由:

本案原告芸妹與被告嵩哥結婚,並育有一子。然而,因感情不睦,芸妹婚後六年便搬回娘家,此後兩造分居長達近40年,期間毫無任何對話、見面或互動,形同陌路 。芸妹認為這段婚姻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已無任何修復可能,婚姻的意義盡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准予離婚 。  


二、爭取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准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這份判決為當事人芸妹終結了幾十年的婚姻關係,讓她得以重新開始新的人生。  


三、案件解析:

這起離婚案件的成功,關鍵在於陳星宇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清晰地呈現了婚姻已「無法維持」的客觀事實,即便被告嵩哥未到庭,律師的專業協助仍確保了案件的順利進行,並最終說服法官做出准予離婚的判決 。  

  1. 無共同生活事實與婚姻破綻: 陳星宇律師首先強調,這段婚姻中兩造長達近40年的分居,已經嚴重背離了夫妻間應相互扶持、共同生活的本質 。律師指出,這段關係已非但客觀上無繼續維繫的可能,主觀上雙方也已無維持婚姻的意願,夫妻情分已盡 。法院最終採納了這項主張,認為「任何人在同一情境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欲」,足以證明婚姻已構成「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  
  2. 非唯一有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 陳星宇律師在法庭上精準地引用了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主張即使婚姻破綻雙方均有責任,只要原告並非「唯一有責」的一方,便有權請求離婚 。這項論點成功地排除了原告可能因分居而承擔部分責任的疑慮,為法院准予離婚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陳星宇律師的專業協助,讓當事人芸妹得以解決長達近40年的婚姻困境,重新展開新的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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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律師

//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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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小編 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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