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勝訴案例】網路發文遭控妨害名譽,律師辯護助當事人獲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緣由:

本案告訴人小陳與被告小玉,皆為高雄某醫院的前醫生 。小玉因曾對小陳提起公然侮辱的刑事告訴,事後在臉書個人頁面發文。告訴人小陳認為,文中「You-Know-Who」(佛地魔的代稱)是在影射他,因此向檢察署提告小玉涉嫌公然侮辱,損害其名譽 。  


二、爭取結果:

檢察官最終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對本案做出「不起訴處分」 。這份處分書證明了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成功為當事人洗刷嫌疑。  


三、案件解析:

這起案件的成功關鍵,在於陳星宇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檢察官最終採納了被告的主張,認定告訴人的主觀感受並不等同於犯罪行為。這起案件的法律與策略重點如下:

  1. 駁回告訴人主觀感受: 檢察官在審理時指出,被告小玉的臉書發文並未指名道姓,也沒有附上告訴人的照片,更無任何公開揭示其真實身分的標誌 。陳星宇律師也據此提出,在沒有明確證據顯示發文對象是告訴人的情況下,單憑告訴人「主觀感受」被影射,並不能直接認定被告有公然侮辱的犯行 。  
  2. 釐清關鍵詞彙的涵義: 針對告訴人提出的關鍵詞彙「You-Know-Who」,陳星宇律師向檢察官解釋,這個詞彙本身並沒有侮辱性 。其字面意義是「你知道是誰」,被告是想藉此表達她對「職場霸凌的那群人」的對抗,並非單獨針對告訴人 。這份辯護有效地讓檢察官認為,客觀的第三人在見到這段文字時,實無法特定其所指為何,因此難以論斷被告有減損告訴人人格評價之情 。  
  3. 無積極證據的判斷: 在陳星宇律師的幫助下,檢察官最終認定,本案無法僅憑告訴人的主觀感受就論斷被告有誹謗罪行 。由於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有任何犯罪行為,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檢察官最終裁定不起訴 。這份處分書證明了陳星宇律師的專業辯護,幫助當事人小玉成功避免了一場不必要的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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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律師

//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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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小編 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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