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勝訴案例】詐騙車手遭起訴,律師精準辯護獲緩刑

一、案件緣由:

本案當事人阿青因貪圖不法利益,加入一個詐騙集團,並擔任「收水車手」 。他與集團成員分工,由同夥假冒被害人親友,向被害人阿哲詐騙新臺幣5萬元 。隨後,阿青駕車載著一名不知情的友人前往郵局,由友人協助提領這筆贓款後,再將提款卡和贓款交給阿青。阿青製造了金流斷點,隨後將贓款交給集團上層成員 。被害人阿哲報案後,此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  


二、爭取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阿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同時宣告緩刑3年,並命令阿青應在判決確定後1年內,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並接受兩場次的法治教育課程,藉此給予他一個自新機會 。  


三、案件解析:

這起案件的成功之處在於,陳星宇律師不僅在法律程序上精準應對,更透過強調當事人的悔意與彌補行為,為他爭取到緩刑,使其免於入監服刑 。若無律師的專業協助,當事人可能將面臨更嚴重的牢獄之災。  

  1. 釐清案情,適用最重法條: 檢察官起訴時,原僅認定阿青犯普通詐欺罪 。然而,陳星宇律師與法院共同審酌證據後,查明阿青是透過通訊軟體與至少兩名以上共犯聯繫 。律師據此向法院指出,這應構成《刑法》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儘管此罪刑度較重,但精準的法律適用,避免了後續可能產生的法律爭議,並使案件能更順利地進入量刑程序。  
  2. 善用「想像競合犯」爭取量刑輕減: 阿青的行為同時觸犯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 。這屬於「想像競合犯」,應從刑度較重的詐欺罪論處 。然而,阿青在偵查與審理期間,對於洗錢罪行皆坦承不諱 。陳星宇律師向法院主張,雖然最終不會以洗錢罪論處,但當事人對此罪的坦承態度,仍應作為量刑時的考量事由 。法院最終採納了這項論點,並在判決中將其作為量刑輕重的審酌因素之一 。  
  3. 強調犯後態度與和解誠意: 陳星宇律師向法院強調,阿青犯後毫無任何前科紀錄,且已與被害人阿哲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新臺幣3萬元 。此外,被害人也親筆簽下刑事陳述狀,請求法官對阿青從輕量刑 。這些都證明了阿青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深感悔悟,並積極彌補所造成的損害 。法院最終綜合考量阿青的智識程度、家庭狀況,並認為他經此偵審程序後應已知所警惕,沒有再犯之虞,因此給予了緩刑宣告 。這份判決的結果,正是在陳星宇律師的精準策略下,為當事人爭取到的一個轉圜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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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律師

//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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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小編 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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