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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勝訴案例】提供帳戶涉洗錢,律師助獲緩刑免入獄

一、案件緣由:
本案當事人葉子,因貪圖詐騙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將自己的銀行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 。詐騙集團利用此帳戶,向被害人A小姐和B小姐進行詐騙 。葉子的行為不僅構成詐欺取財,也觸犯了《洗錢防制法》 。
二、爭取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葉子犯一般洗錢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同時宣告緩刑4年,並要求他在緩刑期間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以及接受兩場次法治教育課程 。此外,葉子必須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被害人B小姐新臺幣12萬4,000元 。
三、案件解析:
這起洗錢案的成功之處在於,陳星宇律師策略性地利用法律修正前後的差異,並強調當事人犯後態度的積極轉變,最終為其爭取到緩刑,使其免於入監服刑。
- 善用法律修正前後的減刑規定: 在案件發生後,《洗錢防制法》進行了修正 。新法規定,若要減輕刑期,被告必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然而,葉子在偵查與一審時均否認犯行,直到上訴到高等法院才坦承 。陳星宇律師因此主張應適用修正前的舊法 。舊法規定,被告只要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可減刑 。法院最終採信此一主張,依法減輕了葉子的刑期 。
- 強調和解誠意與犯後態度: 儘管葉子在一審時否認犯罪,但上訴到高等法院後,他不僅坦承了所有犯行,更表達了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意願 。陳星宇律師指出,葉子已與被害人A小姐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 。雖然與另一位被害人B小姐因其未到庭而未能和解,但葉子仍明確表示願意賠償新臺幣12萬4,000元,並將現金帶到法庭以示誠意 。法院審酌葉子是初犯、有正當工作、且已展現悔悟之意,認為此次教訓足以使其警惕,再犯可能性低 。
- 緩刑宣告的最終判斷: 法院綜合考量,認為葉子並非惡性重大,此次犯罪為「一時失慮」 。給予緩刑不僅能避免其入監服刑而中斷工作,使其能繼續賺錢賠償被害人 ,同時也透過附帶的義務勞務與法治教育課程,達到矯正觀念與教化的目的 。法院裁定他必須在判決確定後支付賠償金給被害人B小姐,這項命令也兼顧了被害人受償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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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