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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勝訴案例】放款糾紛再次控詐欺,律師協助當事人獲不起訴

一、案件緣由:
本案告訴人阿雅控訴被告小宛與小毅兩人涉嫌詐欺取財。告訴人主張,在被告小宛的介紹下,她陸續投資高達新臺幣 1,572 萬元給被告小毅用於放款生意。然而,在投資後期,被告卻以放款對象死亡為由,僅償還部分利息後便無後續,因此認為自己的鉅款已遭詐騙。之前已經不起訴處分,但這次告訴人阿雅申請再議。
二、爭取結果:
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最終認為被告小宛與小毅兩人的犯罪嫌疑不足,對本案做出「不起訴處分」。這份處分書證明了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成功為當事人洗刷嫌疑。
三、案件解析:
這起詐欺案件的勝訴關鍵,在於陳星宇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檢察官最終採納了辯護方的多項主張,認定本案本質為民事債務糾紛,而非刑事詐欺。這讓當事人得以擺脫嚴重的刑事指控。
- 釐清「陷於錯誤」的詐欺要件:檢察官在審理時發現,告訴人阿雅在交付金錢前,已明確知悉款項用途是供被告進行放款收息,並預期自己能分得紅利。陳星宇律師據此向檢察官指出,告訴人的行為是基於對投資報酬的期待,而非被被告的「詐術」所騙 。這項論點成功地確立了告訴人並未「陷於錯誤」,從而排除了詐欺罪的核心構成要件 。
- 以交易模式反駁詐欺犯意:檢察官根據被告小宛的銀行交易明細,查證發現告訴人從民國 109 年 11 月至 110 年 9 月間,陸續收到被告給付的報酬 。在陳星宇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法官也認同這種長達兩年、且「有取有予」的交易模式,與詐欺案件中常見的「單方損失」情況迥異。
- 後續償還行為,排除不法所有意圖:陳星宇律師向檢察官提出,儘管被告在後期未能如期支付投資報酬,但他們仍有部分清償行為,甚至簽發了借據與本票,擔保清償鉅額款項 。這些事證證明了被告並未推卸責任,因此難以認定其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 成功將案件定性為民事糾紛:在陳星宇律師的幫助下,檢察官最終採納了辯護觀點,認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的合作屬於真實的放款投資,而非詐騙。檢察官在處分書中也明確指出,「世間本無穩賺不賠投資」,且告訴人從未要求抵押品,因此無法僅憑告訴人的主觀說詞就認定被告有詐欺犯意。這份不起訴處分書證明了陳星宇律師的專業協助,讓當事人小宛成功擺脫了刑事指控,確保了她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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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