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勝訴案例】LINE群組發言被控誹謗,律師辯護助獲不起訴

一、案件緣由:

本案告訴人小蔦與被告寧寧,皆為某國際青年商會的會員。寧寧耳聞小蔦在外散布謠言,聲稱她因為某些事情,而向小蔦借了新臺幣300萬元。寧寧認為這些不實言論已嚴重困擾她的生活並損害其名譽,因此在會員LINE群組中公開發文,向告訴人澄清並要求對質。告訴人小蔦則認為這些言論足以貶損她的名譽,因此向檢察官提告寧寧涉嫌加重誹謗罪 。  


二、爭取結果:

檢察官最終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對本案做出「不起訴處分」。這份處分書證明了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成功為當事人洗刷嫌疑。  


三、案件解析:

這起妨害名譽案件的勝訴關鍵,在於陳星宇律師的專業協助,讓檢察官最終認定被告發言的動機並非惡意誹謗,而是在行使言論自由以澄清不實謠言。這起案件的法律與策略重點如下:  

  1. 釐清發言動機,反駁惡意誹謗: 告訴人主張被告的發言是惡意的誹謗行為,但陳星宇律師協助當事人寧寧向檢察官闡述,其發言的動機是為了「澄清事實」。被告是因為懷疑告訴人傳述不實謠言,導致其飽受困擾,才在群組中公開發洩不滿,目的是為了向其他會員澄清,並尋求與告訴人當面對質 。檢察官最終採納此論點,認定被告的發言並非以「惡意」貶損告訴人人格為唯一目的 。  
  2. 主張言論自由與「善意原則」: 檢察官在處分書中引用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陳星宇律師向法官主張,被告的發言屬於「善意發表言論」,其內容是基於她「自信為真實」且與自身名譽相關的事項。檢察官最終認同,即便發言可能讓告訴人感到不快,但由於被告的動機並非惡意,因此不應直接以誹謗罪論處 。  
  3. 認定缺乏積極證據: 檢察官最終認為,告訴人小蔦僅憑主觀感受認定名譽受損,但無法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來證明被告有誹謗的犯行。由於缺乏足以認定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據,在陳星宇律師的幫助下,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做出了有利於被告的「不起訴處分」,洗刷了當事人寧寧涉嫌加重誹謗的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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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律師

//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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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小編 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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