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我們:
【刑事勝訴案例】律師協助減輕刑責!壓力下栽種大麻,當事人獲輕判2年8個月

一、案件緣由:
本案當事人佑佑,因面臨龐大債務壓力,且母親患病需要照顧,處境堪憐。他為了增加收入償還債務,竟異想天開,在網路上購買大麻種子與栽種器具,並在住處栽種大麻植株 。當警方持搜索票上門時,查獲了6株已成長的大麻植株 。這起事件經檢察官偵查後,以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提起公訴 。
二、爭取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佑佑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並沒收相關犯罪工具 。這份判決結果對於當事人而言極為重要,因為此罪的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陳星宇律師的協助與辯護,成功讓法官將刑期大幅減輕至2年8個月 。
三、案件解析:
這起案件的勝訴關鍵,並非爭取無罪判決,而是在於陳星宇律師成功地為當事人爭取到《刑法》第59條的減刑,這正是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的關鍵策略 。律師的辦案策略與法院的判斷依據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 善用「情狀可憫恕」條款: 陳星宇律師向法院主張,佑佑的犯罪行為應適用《刑法》第59條所定之「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條款 。律師強調,佑佑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未浪費司法資源 。此外,他過往沒有任何毒品犯罪紀錄,且栽種規模極為輕微,與大規模、有計畫性的毒品製造截然不同 。這些都足以讓法院認定其情狀特殊,值得給予減刑 。
- 揭示背後的困境: 陳星宇律師將重點放在佑佑的個人處境,揭示他因龐大的債務壓力而走上歧途 。律師更向法官提出,佑佑的母親患病,需要他的協助與照顧,家中經濟狀況不佳,處境堪憐 。這些非惡性、出於無奈的動機,讓法官得以全盤考量,認同若科處法定最低刑期(5年)會過於嚴苛,因此依罪刑相當原則予以減輕 。
- 突顯法定刑的輕重失衡: 陳星宇律師進一步指出,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如果栽種大麻是供自己施用,情節輕微者,最輕法定刑期為1年 。然而,若主觀意圖不同,僅因打算販賣而非自用,法定刑期卻高達5年以上,兩者刑度相差5倍 。陳星宇律師據此向法院論證,佑佑的栽種規模與單純為自用而栽種者相去不遠,這種刑度上的失衡,是法院應予以酌減的另一重要考量 。
如有任何法律相關問題,都可以向大豐法律事務所私訊諮詢

//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