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勝訴案例】車禍過失致死,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判緩刑!

一、案件緣由:

民國112年3月2日,當事人木木駕駛機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一處限速每小時30公里的無號誌路口 。當時天候與路況良好,但木木卻疏於注意,以約40公里的時速直行,不慎撞上正在穿越馬路的行人小素。小素因傷勢嚴重,經送醫急救後仍不幸於同月22日因中樞衰竭而死亡 。案發後,木木在員警到場時主動坦承自己是肇事者,並願意接受裁判 。此案最終經由檢察官偵查並提起公訴 。


二、爭取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木木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同時,法院宣告緩刑2年,並命木木應在判決確定之日起1個月內,給付被害人繼承人共計新臺幣30萬元 。


三、案件解析:

這起過失致死案的「勝訴」關鍵,並非無罪判決,而是陳星宇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到緩刑。這不僅讓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也避免留下前科紀錄。陳律師的策略與法院的判斷依據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 肇事責任的嚴謹釐清:法院認定木木在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應遵守速限並減速慢行,但他卻疏於注意並超速行駛,這已構成過失 。根據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結果,木木的行為是本次事故的「肇事主因」 。雖然被害人穿越路口未注意來車被認定為「肇事次因」,但這並不能免除木木的過失責任 。
  2. 主動自首與減輕刑責:法院特別指出,木木在警方發現他涉嫌犯罪前,就已經在事故現場主動坦承自己是肇事者,這符合《刑法》中「自首」的規定 。這項行為有效節省了警政與司法機關的資源,因此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
  3. 緩刑宣告的關鍵考量:法院在判決理由中詳細說明了為何宣告緩刑。這是一次「偶發之過失犯罪」,且木木先前沒有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刑的紀錄 。法官也考量到他坦承犯行、事發後立即報警並叫救護車等積極態度 。儘管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正式和解,但木木已表達願意一次性給付30萬元以彌補過錯 。法院認為,木木經此教訓後,應能深知警惕,沒有再犯之虞,因此給予其緩刑2年的機會,並以此作為對其自身的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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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律師

//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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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小編 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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