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勝訴案例】投資放款糾紛被控詐欺取財,律師精準辯護獲不起訴

一、案件緣由:

本案告訴人阿雅主張,她在被告婷婷的介紹下,與被告義哥合作投資放款生意 。告訴人陸續面交及匯款共新臺幣1572萬元給被告婷婷 。然而,在告訴人進一步投資後,被告婷婷卻告知放款對象死亡,並僅償還部分利息 。告訴人因此認為其投資的鉅款已遭詐騙,遂向檢察署提告婷婷與義哥兩人涉嫌詐欺取財 。  


二、爭取結果:

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最終認為被告婷婷與義哥兩人的犯罪嫌疑不足,對本案做出「不起訴處分」 。這份處分書證明了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成功為當事人洗刷嫌疑。  

三、案件解析:

這起詐欺案件的成功關鍵,在於陳星宇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檢察官最終採納了辯護方的多項主張,認定本案屬於債務糾紛,而非刑事詐欺。這起案件的法律與策略重點如下:

  1. 破解詐欺犯意,證明告訴人未陷於錯誤: 檢察官在審理時發現,告訴人在交付金錢前,已明確知悉款項的用途是供被告進行放款收息,並預期自己能分得紅利 。陳星宇律師據此向檢察官指出,告訴人的行為是基於對投資報酬的期待,而非被被告的「詐術」所騙 。這項論點成功地確立了告訴人並未「陷於錯誤」,從而排除了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  
  2. 以「有取有予」的交易模式,反駁詐欺常情: 檢察官根據被告婷婷的銀行交易明細,查證發現告訴人從民國109年11月至110年9月間,陸續收到被告給付的報酬 。在陳星宇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法官也認同這種長達兩年、且「有取有予」的交易模式,與詐欺案件中常見的「單方損失」情況迥異,難以認定被告施用了詐術 。  
  3. 後續償還行為,排除不法所有意圖: 儘管被告在110年10月後未能如期支付投資報酬,但陳星宇律師向檢察官提出,被告婷婷在111年7月後仍陸續匯款清償,且被告義哥也簽發了借據與本票,擔保清償鉅額款項 。這些事證證明了被告並未推卸責任,因此難以認定其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  
  4. 釐清案件本質為投資糾紛: 在陳星宇律師的幫助下,檢察官最終採納了辯護觀點,認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的合作屬於真實的放款投資 。檢察官在處分書中也指出,「世間本無穩賺不賠投資」,且告訴人從未要求抵押品,因此無法僅憑告訴人的主觀說詞就認定被告有詐欺犯意 。這份不起訴處分書證明了陳星宇律師的專業協助,讓當事人婷婷得以擺脫刑事指控,確保了她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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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律師

//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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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小編 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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