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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勝訴案例】投資糾紛被控加重詐欺,律師協助辯護獲不起訴處分

一、案件緣由:
本案告訴人秀秀等五人主張,被告小紅擔任「AA金融集團」在台的業務員,向他們推介一款增值型商品。被告聲稱該商品有高額的固定配息,且有澳洲政府監管,是穩定長期的投資。告訴人聽信後投入大量資金,然而在民國111年9月後無法領回本金與利息。告訴人因此認為被告小紅等人涉嫌加重詐欺、違反銀行法、洗錢等罪嫌,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
二、爭取結果:
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最終認為被告小紅的犯罪嫌疑不足,對所有告訴人指控的罪名,包括加重詐欺、違反銀行法、洗錢等,做出了「不起訴處分」。這份處分書證明了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成功為當事人洗刷嫌疑。
三、案件解析:
這起案件的成功關鍵,在於陳星宇律師的專業協助下,檢察官最終認定被告並無犯罪意圖,其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陳星宇律師透過以下幾點辯護,成功為當事人洗刷嫌疑:
- 確立案件本質為投資糾紛,而非刑事詐欺: 告訴人控訴詐欺,但檢察官在審理後發現,AA集團在初期曾陸續向投資人派發獲利,且資金是由集團總部直接撥付,並非由被告等人所掌控。陳星宇律師成功說服檢察官,難以僅憑投資人事後未能取回本金,就認定被告從一開始就有詐騙或侵占的不法意圖。這項論點是將案件定性為單純的投資糾紛,而非刑事犯罪的關鍵 。
- 證明當事人自身也是受害者: 陳星宇律師在辯護中指出,被告小紅本人也投入了相當數額的資金購買同一商品,且同樣在後期無法取回本金。被告更以「我如果是詐欺,怎麼會連我自己的錢都被騙」為由進行辯護 。檢察官也採信了這項主張,認為這足以佐證被告並無詐騙告訴人的意圖。這項證據有效地證明了當事人缺乏犯罪動機 。
- 反駁其他刑事指控: 針對告訴人指控的洗錢與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等罪名,檢察官也認定不成立。陳星宇律師透過法律攻防,協助檢察官釐清被告收取的佣金是直接匯入其帳戶,並無偽裝為合法收入,不符合洗錢罪的構成要件。此外,該投資商品的性質也不屬於「境外基金」,因此不適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這份處分書證明了陳星宇律師的專業協助,讓當事人得以擺脫所有刑事指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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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