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勝訴案例】不動產買賣爭議,成功爭取5萬元違約金賠償!

一、案件緣由:

本案當事人小明與香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小明以新臺幣450萬元向香香購買房地產 。小明依約支付了第一期款項40萬元,並依約發函請香香提供帳戶,以利後續付款。然而,香香不僅未提供匯款資料,也未在約定日期前完成房地產的過戶手續 。小明認為香香已構成違約,尋求陳星宇律師協助,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已付的40萬元,並支付同額的懲罰性違約金,總計80萬元 。  


二、爭取結果:

法院判決香香應賠償小明新臺幣5萬元,以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至於小明請求返還已付款項與其餘的違約金部分,則遭到法院駁回 。  


三、案件解析:

這起案件的爭議點在於,雙方雖然簽訂了不動產買賣契約,但對於契約的法律性質與履行義務卻有不同解讀,而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也取決於對這些關鍵法律問題的嚴謹判斷。

  1. 被告主張「受詐欺」與「借貸關係」的抗辯: 香香主張自己因債務問題,本意是想借錢,卻遭到房仲公司業務人員的詐欺,誤以為簽的是借貸契約而非買賣契約 。她也聲稱並未收到小明支付的40萬元款項,因此已發函撤銷契約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香香雖聲稱受騙,但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對方如何施用詐術、如何改變她的原意,以及小明是否知情 。同時,法院也查明香香簽約後與房仲的對話內容,顯示香香清楚知道這是一份附帶有「買回條款」的不動產買賣契約 。此外,法院也根據簽約時的收據與證人證詞,認定蔡先生的40萬元款項確實已交付 。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香香「受詐欺」與「未收款」的抗辯 。  
  2. 原告主張「解除契約」的請求未獲准: 雖然香香構成違約,但小明請求返還已付款項及高額違約金的訴求,並未獲得法院支持 。法院指出,根據契約條款,買方(即小明)若要合法解除契約,必須先以書面定一個期限(至少七天)催告賣方(香香)履行義務,若賣方逾期仍不履行,買方才能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然而,小明僅在訴狀中表示解除契約,並未依約定程序先行催告 。由於契約尚未合法解除,小明自然無法依解除契約的結果,請求返還已付價金及懲罰性違約金 。  
  3. 法院「酌減」違約金的關鍵判斷: 儘管如此,法院仍認定香香逾期未移轉房產的行為已屬違約 。根據契約的另一項條款,香香應按「買賣總價款萬分之二」計算每日違約金 。按此計算,自違約日起至原告起訴日,違約金應超過17萬元 。然而,法院考量了多項客觀因素後,決定行使「酌減」權力,將違約金減至5萬元 。這些因素包括小明尚未支付全額價款、香香是基於主觀上認為契約無效而未履行,以及考量到香香因本案所陷入的法律爭議,最終認為此金額為一個合理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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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律師

//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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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小編 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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