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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勝訴案例】房屋買賣違約金爭議,律師助當事人爭取20萬賠償!

一、案件緣由:
本案當事人即原告小燕子,在陳星宇律師的協助下,主張其與被告莉莉簽訂房屋買賣契約。雙方協議約定,原告需代償被告房屋的民間借款,而被告則應在指定日期前完成房屋的移轉登記 。然而,被告在簽約後不久,便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要撤銷契約,並拒絕配合後續清償事宜 。原告多次催告無效後,遂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已收受的價款並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
二、爭取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以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按年息16%計算的利息 。雖然原告原先請求的違約金高達33萬元,但法院最終仍採納部分主張,判決原告勝訴 。
三、案件解析:
這起案件的勝訴關鍵在於,即使被告始終未到庭抗辯,陳星宇律師依然透過嚴謹的舉證,確保法院能依據契約內容做出有利於當事人小燕子的判決 。同時,陳星宇律師成功讓法院認定被告的違約行為,並說服法官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為當事人小燕子爭取到了最佳利益。
- 被告未到庭,原告主張視同自認: 陳星宇律師在法庭上主張,被告雖然收到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視同被告已自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 。法院最終採納了這項主張,並據此認定被告確有違反契約義務之行為,未在約定日期完成房屋移轉登記,導致原告最終解除契約 。
- 法院「酌減」違約金的關鍵判斷: 原告依據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已收受價款的懲罰性違約金33萬元。然而,法官考量到《民法》第252條規定,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得酌減至相當數額 。法院審酌多方因素,包括兩造尚未完成抵押權塗銷與移轉登記,以及原告還可依契約約定向被告請求高達年息16%的遲延利息等,最終認為33萬元的違約金確實過高 。儘管金額被酌減,但陳星宇律師成功讓法院認定,被告的違約情節嚴重,因此基於公平原則,將違約金酌減為20萬元,這份判決為當事人小燕子帶來了實質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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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