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勝訴案例】房屋買賣違約,律師協助全額取回定金並獲賠償!

一、案件緣由:

本案原告高高有限公司,透過仲介欲向被告寧寧購買房屋 。原告依約支付了新臺幣30萬元的定金,被告也簽署了相關買賣協議書 。然而,被告在簽約隔天便表示要解除契約,並將房屋預告登記給第三人,導致契約無法履行 。原告高高公司認為被告寧寧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因此在取回定金後,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寧寧依約定加倍返還定金,也就是再給付30萬元 。  


二、爭取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原告(即高高有限公司)勝訴,被告寧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以及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  


三、案件解析:

這起案件的成功關鍵在於,被告雖然試圖以「假買賣」和「受詐欺」等理由規避責任,但陳星宇律師透過嚴謹的舉證與法律攻防,成功說服法官,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最佳的結果 。  

  1. 破解被告「假買賣」與「受詐欺」的抗辯: 被告寧寧主張,他簽訂契約是為了辦理假買賣以獲取貸款,並非真的要賣房,且聲稱自己被仲介詐欺 。然而,陳星宇律師向法院指出,被告身為智識健全的成年人,其簽署的「不動產買賣定金暨頭款協議書」文字清晰,已明確載明收受定金即視同買賣成交 。同時,律師成功證明被告在整個過程中都清楚知悉其所簽署文件的意義,法院也查明,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她如何受騙 。這使得被告的抗辯被法官駁回,也確立了買賣契約的有效性 。  
  2. 確立被告違約責任: 被告另一項抗辯是,仲介公司沒有經營不動產仲介的資格,因此契約無效 。陳星宇律師對此主張,兩造之間的買賣契約已成立,仲介公司是否具備仲介資格,只影響到仲介公司與被告之間的委託銷售關係,並不會影響到原告與被告之間已經成立的買賣合意 。法院最終採納了這項論點,認定被告確實因可歸責於己之因素,導致契約無法履行,應負違約責任 。  
  3. 為當事人爭取到全額賠償: 根據《民法》規定,當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之一方導致無法履行時,該方應加倍返還定金 。在此案中,由於原告已取回原定金,因此陳星宇律師為當事人爭取的是「加倍」部分的賠償金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再給付原告30萬元,這份判決完整地支持了原告的主張,也正是陳星宇律師為當事人爭取到的最佳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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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律師

//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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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小編 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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