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勝訴案例】行使房屋買回權未成,反遭提告返還房屋並求償16.5萬元!

一、案件緣由:

本案小稚先前將房屋出售給他人,並簽署了一份協議,約定他有權在3年後以500萬元買回該房屋,而房屋則登記在佳佳名下。在買回期限內,小稚要求行使買回權,但佳佳未予配合,導致期限屆滿。小稚認為佳佳故意拖延,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佳佳配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他 。  

二、爭取結果:

法院最終駁回了小稚的本訴請求,並全面支持了佳佳的反訴。判決主文要求小稚必須將房屋返還予佳佳,並支付新臺幣16萬5,000元,外加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  

三、案件解析:

這起案件的「勝訴」關鍵,在於陳星宇律師不僅成功駁回了對造的本訴,更進一步透過反訴,為當事人佳佳爭取回房屋的所有權與相當於租金的賠償金。法院的判斷依據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法律層面:

  1. 駁回原告行使「買回權」的請求: 陳星宇律師首先指出,根據《民法》相關規定,買回契約的效力,是以出賣人(即小稚)在期限內「提出」買回價金為必要條件 。然而,小稚坦承自己並未準備500萬元價金,而是打算等找到新買家後,由新買家提出款項,但該買家最終反悔。因此,法院認定小稚並未同時提出約定的價金,買回契約自然沒有發生效力 。律師也據此證明,小稚未能完成買回,是因其找到的新買家毀約所致,難以歸責於佳佳。  
  2. 支持被告反訴「返還房屋」與「不當得利」的請求: 陳星宇律師在反訴部分,主張小稚在租約期滿後持續無權占有房屋,因此請求返還房屋並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律師成功說服法院,證明雙方當初簽訂的租賃契約中,已明確約定租期屆滿後,若要續租,必須另訂「書面契約」 。由於雙方並未另簽書面契約,租賃關係已於民國109年3月4日屆滿後消滅 。因此,小稚對房屋的占有已不具法律上原因,構成無權占有,佳佳有權依《民法》規定請求返還 。此外,律師也成功為佳佳爭取到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最終法院判決小稚應支付新臺幣16萬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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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律師

//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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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小編 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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