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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勝訴案例】退休金與特休給付爭議,律師精準抗辯助公司成功降低賠償金額

一、案件緣由:
本案原告鍋蓋主張自民國92年8月起受僱於被告公司,辭職後被告未支付舊制退休金、特休未休工資,且過去因提繳退休金而短少給付薪資,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總計超過新臺幣114萬元的款項 。
二、爭取結果:
陳星宇律師成功協助被告公司,使法院最終判決僅需給付原告新臺幣597,864元。相較於原告鍋蓋原先請求的超過新臺幣114萬元,律師的精準抗辯為公司大幅減少了超過54萬元的賠償責任 。
三、案件解析:
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在於勞工年資的認定、薪資結構的解釋以及退休金與特休未休工資的計算方式。儘管法院部分採信了原告(即鍋蓋)的主張,但陳星宇律師在法庭上的精準抗辯,成功為被告公司守住了大筆不應支付的款項 。
- 成功駁回「不當得利」主張: 原告主張,被告公司過去提繳的退休金,是從其應領的薪資中扣除,因此構成不當得利,並以此請求高達44萬5,107元的賠償 。陳星宇律師精準地指出,被告公司發給勞工的「勞退年資」款項,並非工資的一部分,而是預先給付的退休金。法院最終採納了律師的論點,認定被告公司並未在「勞退年資」之外短扣原告薪資,因此駁回了這筆龐大的不當得利請求 。
- 確立「勞退年資」不屬工資: 陳星宇律師成功說服法院,證明被告公司給付的「勞退年資」是退休金的預付,而非《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工資 。這項關鍵認定,直接影響了舊制退休金和特休未休工資的計算。法院在計算時,依陳星宇律師的建議,將「勞退年資」金額從原告的平均工資中扣除 。這使得最終判決的給付金額,相較於原告原先自行計算的高額請求,大幅度地降低 。
- 部分年資認定挑戰與結果: 被告公司原先主張,原告的年資應從其入職被告公司時算起,而非其先前的關係企業 。儘管法院最終認定兩家公司實質上為「同一雇主」,並採納了原告的全部年資 ,但陳星宇律師先前在工資定義上的成功抗辯,依然有效降低了退休金與特休的應給付金額。這份判決結果證明,即使面對法律上的不利認定,陳星宇律師的專業策略也能在其他方面為當事人爭取到最有利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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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法律事務所 陳星宇所長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高雄律師公會 青年律師委員會 委員
//臺灣商業同盟策進會 第一屆 監事
//屏東中小企業協會 九九分會 法治顧問
//西子灣國際青年商會 第四十四屆 副會長



